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第二次修订)
- 2020-03-19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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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参与交易中心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股权、债券、资产和相关金融及其衍生产品的相关业务,包括推荐挂牌展示、定向增资、增资扩股及其他相关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及管理
第三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机构依法设立1年以上,且最近24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于24个月之前发生、对推荐挂牌展示业务仍有负面影响的情况;
(五)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交易中心会员分为如下几种:
(一)推荐商会员;
(二)服务商会员;
(三)经纪商会员;
(四)战略会员。
符合条件的机构或组织可以申请上述前三种的一种及以上的业务资格。
第五条 申请成为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可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经交易中心认定的分支机构等金融机构;或为经交易中心认定的同时具备下列指定条件的其他机构: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服务商会员,需要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或为经交易中心认定的同时具备下列指定条件的其他机构:
(一)依法成立的从事法律、审计、资信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或投资管理等业务的相关机构;
(二)具有业务资格的人员数量在15人以上;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机构依法设立3年以上。
(五)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经纪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经交易中心认定的分支机构;或为经交易中心认定的同时具备下列指定条件的其他机构: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合伙企业;
(二)具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已制订开展代理买卖业务的实施方案和业务规则;
(四)具备必要的信息技术条件;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信托、券商、投资公司等机构及分支机构,经交易中心认定,可以申请作为战略会员。战略会员可利用交易中心平台从事推荐挂牌展示、股份或股权的报价和转让、定向增资、私募债券承销、代理买卖、投资咨询、自营投资等两项以上的综合业务服务。
申请成为战略会员的银行、保险、信托、券商、投资公司等机构,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指定条件:
(一)法人治理规范、内控管理制度完善;
(二)具备从事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专业团队及信息技术条件;
(三)具有符合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需要的战略服务资源;
(四)具有金融产品创新的制度保障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九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基本文件:
(一)申请书;
(二)自律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申请成为推荐商会员,除应向交易中心提交本规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指定文件:
(一)最近一年或一期审计报告;
(二)推荐业务人员配备方案;
(三)相关内部制度及运作情况说明。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服务商会员,除应向交易中心提交本规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指定文件:
(一)最近一年或一期审计报告;
(二)机构基本情况,人员配备方案等。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经纪商会员,除应向交易中心提交本规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指定文件:
(一)最近一年或一期审计报告;
(二)机构基本情况,相关业务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三)所制订的开展代理买卖业务的实施方案和业务规则;
(四)所具备的必要信息技术条件的说明及相关材料等。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战略会员,除应向交易中心提交本规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指定文件:
(一)最近一年或一期审计报告;
(二)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交易中心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交易中心通知提交补充材料。申请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次提交的,受理时间自交易中心收到补充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会员,由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交易中心审查同意的,申请人与交易中心签订入会协议书后,由交易中心授予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等事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变更等事项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拥有如下基本权利:
(一)对交易中心业务开展的建议权;
(二)开展业务、从事交易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
(三)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市场宣介和开发活动;
(四)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八条 会员承担如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二)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促进交易中心与会员共同发展;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推荐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指定职责:
负责为非上市公司开展推荐挂牌展示、发行私募可转债、定向增资等及其他产品和业务时,应做到:
(一)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申请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相关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履行与交易中心签订协议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指导和督促相关公司依照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
(四)发现相关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展示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交易中心;
(五)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六)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服务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及其他业务品种的挂牌、挂牌公司增资扩股等业务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纪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指定职责:
(一)经交易中心授权,为投资者提供开立账户、受理股权或债券等产品转让、清算交割、分红派息等服务;
(二)为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业务咨询服务;
(三)按照交易中心统一要求,进行有关业务宣传推介、投资者保护等活动。
(四)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战略会员依照所从事的交易中心的上述具体业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推荐商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该公司推荐挂牌展示、私募可转债承销、定向增资等业务:
(一)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股权,或者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二)该公司持有推荐商会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股权,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三)推荐商会员前十名股东中任何一名股东为该公司前三名股东之一;
(四)推荐商会员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联关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设会员代表一名,组织、协调会员与交易中心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会员指定的具有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会员设会员业务联络人一至二名,协助会员代表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根据需要对会员业务联络人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管理会员事务;
(二)组织与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
(三)每日浏览交易中心指定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交易中心发送的业务文件,并协调落实;
(四)及时更新交易中心指定网站会员专区中的会员信息;
(五)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六)交易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及时更换:
(一)会员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不再具有履职能力;
(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四)交易中心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未及时更换的,交易中心可以要求更换。
第二十九条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负责人应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第三十一条 会员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制定。
会员拖欠交易中心会费等相关费用的,交易中心可暂停受理或者办理其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为支持中小型推荐商会员开展推荐挂牌展示业务,培育中小型推荐商会员做大做强,交易中心可视其推荐挂牌展示项目情况给予其适当扶持。
第五章 业务资格及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会员需要维持其会员资格的,应在协议到期后三个月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交易中心要求的相关文件,经交易中心复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会员协议到期后,中心不再接收业务申请。如会员协议到期后半年仍未办理续签手续,股交中心原则上将终止会员业务资格。
第三十四条 会员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会员资格条件,但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交易中心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会员不再从事除代理交易外其他交易中心相关业务,但应继续履行对挂牌展示公司的督导职责。超过宽限期仍未达标的,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经纪商会员在被取消会员资格前,应做好所属投资者的安置方案。
会员在宽限期内如重新具备会员资格条件,可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查同意后可恢复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入会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三)丧失本规则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条件,但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除外;
(四)宽限期届满未能具备会员资格条件;
(五)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因存在上述第(一)项、第(五)项所列情形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交易中心在其被取消会员资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六章 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员违法违规或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复核的有关事项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或被交易中心取消会员资格,已缴纳的会费不予返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可参与交易中心股权、债券等相关业务的机构或组织。
(二)推荐商会员,是指为推荐相关公司股权、债券等相关产品进入交易中心挂牌展示、进行增资等提供相关服务,并负责持续督导规范运作的会员。
(三)服务商会员,是指为相关公司股权、债券等相关产品进入交易中心挂牌、进行增资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的会员。
(四)经纪商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的在交易中心从事股权、债券等相关产品交易代理的会员。
(五)战略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的在交易中心从事推荐挂牌展示、股份报价、定向增资、私募可转债承销、代理买卖、投资咨询、自营投资等两项以上的综合业务服务的会员。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