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工信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2021-01-12 09:47:00
-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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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工信(经发)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工信材料〔2020〕677号)的要求,我市开展新材料保险补偿相关申报工作,现将省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符合条件企业按要求进行申报。
请你们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核实,经初审后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具体要求见附件)于2021年1月13日前报送至市工信局材料工业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余亮明,联系方式:85681275。
附件:省工信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工信材料〔2020〕677号)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工信材料〔2020〕677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0〕297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相关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先关要求的,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切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有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含电子版,具体要求见附件)。截止日期:2021年1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材料工业处
刘华 028-69652723,李继峰 025-69652733
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1609室。
附件:2020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2020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所有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包括:
(一)新材料首批次保费不投资金情况表(格式附后);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首批次新材料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所签订的正规合同;
(四)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每份保单对应一家生产企业及一家用户单位;
(五)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监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六)产品专利、专利授权书或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
(七)承保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备案编号、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承保时点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公司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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