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2019年度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20-04-27 08:57:00
-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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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和省财政厅、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常州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2019年1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市上牌)的消费者;2019年度购置新能源公交车及燃料电池汽车并在本市上牌的消费者。 (二)2019年度在本市范围内新建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省认定)。 二、申报要求 1.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私人消费者的车辆购置补助仅限于购置的新能源乘用车,每人享受购置补助的车辆不超过1辆。 3.纳入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须满足各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对闲置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不予补助(以补助资金发放时,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控平台提供的里程数和充电量为准)。 4.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补助。 5.享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向本辖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申请,退回所享受的地方补助资金,方可办理;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市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7.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的所有者,必须向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监测平台提供有关数据,否则不予享受省级财政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助资金 车辆购置补助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工信厅《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且单车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同期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50%。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充电设施补助标准:省认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当年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的充电设施,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待省文件确定后公布。 四、申报流程 (一)车辆购置补助资金 1.私人消费者 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分别按照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准备申报材料,向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联系方式见附件8),经辖市(区)、常州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初审汇总后,向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窗口报送相关材料。 2.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中央省驻常单位、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窗口受理。 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向所在辖市(区)、常州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申请,经相关辖市(区)、常州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初审汇总后,向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窗口报送相关材料。 如车辆销售单位以扣除省级财政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企事业单位,且双方协议明确由车辆销售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的,由车辆销售单位进行申报。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省认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中央省驻常单位、市属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常州市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窗口受理;其他单位向所在辖市(区)、常州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初审汇总后,向常州市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窗口报送相关材料。 (三)线上申报 申报单位登录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www.czcycx.com/),点击“政策服务”版块,选择对应申报项目进行申报,并上传相关资料。上传资料应与线下申报资料一致。 五、申报材料 (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申报材料 1.申报表格。统一填报《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1)和《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车辆购置)》(附件2)。 私人消费者由销售机构填报。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由车辆所有者填报,以车辆注册登记人为准,并加盖公章;双方协议明确由销售机构进行申报的,需提供车辆所属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的协议确认书。 2.销售单位信息。私人消费者购车后,补助资金由销售机构统一申报的,需提供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申报单位不需提供。 3.购置车辆信息。由车辆购置者提供,包括: (1)购车者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购车前在本地缴纳社保满1年的证明);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常州本地开具)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5)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6)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需提供当年度车辆行驶里程。 4.车型信息。由所购车辆的生产企业提供,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包括: (1)所购车型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批次及《车型目录》附录的主要车型参数。 (2)满足各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证明,其中纯电动客车需明确是否为快充类、快充倍率、所带动力电池电量;插电式混动客车需明确节油率及所带动力电池电量。 (3)生产企业售后三包政策,需明确: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标准,明确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期限。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1.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 2.常州市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附件4);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涉及新增国土、构筑物和电力增容的项目提供,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和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建设充电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 5.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6.中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出具审计意见。审计事项应涵盖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及每个充电桩的充电量、建设完成时间等,及附件3和附件4中的相关内容); 7.安装企业的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总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 8.充电机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9.其他情况说明。 六、资金管理与监督 1.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初审等工作(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负责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并将资料送达市工信局进行审核,同时负责网上申报的组织与实施;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第三方审核机构复核材料和充电设施项目验收工作;市财政局按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2.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骗取省级财政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获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长期闲置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全部收回或部分扣减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资格1至3年,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请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连同申报表格电子版,于2020年5月11日前,报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窗口(常州市龙锦路1259-2号一楼窗口)。申报截止后,除省级主管部门明文要求补报外,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 市工信局产业政策处 欧阳军,联系电话:85681270; 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 卞丽萍,联系电话:85681838; 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沈 韵,联系电话:88885680。 附件: 1.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 2.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车辆购置) 3.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4.常州市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 5.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联系方式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4日 文件下载:正文及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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