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 2017年政府购买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服务成果的通知

2017-08-04 09:40:00
转贴
3237
关于组织申报 2017年政府购买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服务成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4 来源: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 字号:〖  
 

市工商领域各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08]4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3]63号)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购买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经信材料〔2016〕340号、常财工贸〔2016〕9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益,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能力,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政府购买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服务成果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项目的工商领域行业协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5年6月30日前,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开展工作一年以上的市级工商领域行业协会。

    2、遵纪守法,按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3、年检合格,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4、获社会团体评估等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

    二、申报条件

    1、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工商领域行业协会向使用财政性资金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2、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提供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重点包括产业研究、行业会展、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合作交流、创优评先及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

    3、凡当年已享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或者有财政经费保障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常州市政府购买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服务项目申请书(附件1);

    2、购买单位有效委托凭证;

    3、常州市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绩效评价表(附件2);

    4、社团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6、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3)。

    四、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1、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行业协会,将相关书面申报材料(一份)于2017年8月30日前,报送至市经信委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

    2、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推进工商领域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拟支持项目。

    3、对确定的拟支持项目,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4、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下达资金文件,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购买服务资金。

    联系电话:85681275,邮箱:yclhxfp@sina.com


    附件:

    1、常州市政府购买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服务项目申请书/uploadfile/jxw/2017/0731/20170731145616_79951.doc

    2、常州市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绩效评价表/uploadfile/jxw/2017/0731/20170731145627_81472.doc

    3、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uploadfile/jxw/2017/0731/20170731145639_66031.doc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8日
文章分类
最新资讯
瑞策咨询入围常州市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服务资源池名单(第一批) 2019-12-20 瑞策咨询入围常州市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服务资源池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0-03-19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20-03-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2020-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五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20-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