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19-11-15 10:41:00
-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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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函〔201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关于进一步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现就开展第五批试点地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地级行政区域(含直辖市的区)均可申报。
(二)申报地区及所在省份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具有良好工作基础,有开展试点的强烈意愿和相应能力。
(三)申报地区的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等在本省份具有代表性。申报地区属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可适当给予倾斜照顾。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本地区人口规模、不同类型老年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养老服务发展水平等基本情况,详见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本地区为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建立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情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情况和各级政府资金投入情况;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已取得的进展成效等,详见工作基础表(附件2)。
(三)本地区申报试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结合前期试点经验,对推进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设想,详见工作计划表和具体任务情况表(附件3、4)。
申报地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表格格式,据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随意修改表格格式,以免影响评审结果。
三、试点任务及重点领域
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要突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中关于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的工作要求;要重点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中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设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等工作任务;要深入推广前期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形成规模,扩大服务覆盖面;要明确支持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试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试点工作机制,有效开展组织实施、跟踪指导、成果验收等各项工作。
(二)优化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老年人助餐、助浴、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统筹使用各级投入社区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相关资金更多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
(三)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要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养老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四)保障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完善社区养老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工作机制,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建立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通过购置、回购、改造、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的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社区现有设施和资源开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修订版)》,加快建设养老护理员队伍,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完善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估和激励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对养老护理员开展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培养培训养老院院长和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
(六)建立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兜底服务制度。开展特殊和困难老年人情况筛查摸底工作并建立数据库;明确政府职责,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重点满足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失智、失独、空巢(留守)、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在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推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经验,重点解决当地特困老年人、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问题,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七)发展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巩固家庭养老功能,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广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采取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等方式举办农村幸福院和养老大院,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
(八)推动智慧养老,打造“互联网+养老”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应用模式,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广智能养老服务产品和技术的应用,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
(九)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有序推动医养结合工作,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获得方便、快捷、可及的医疗卫生服务。
(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快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体系、质量监管机制和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所属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试点申请。
(二)省级推荐。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收到申报地区试点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选择1-3个地区并排序,深度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等所在的省份,可以增加1-2个深度贫困等地区(以地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推荐名额并排序,于12月16日前将推荐的试点地区申报材料分别报送民政部、财政部。电子申请材料请发送至通知所附邮箱地址,纸质申请材料请邮寄至通知所附通信地址,原则上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
(三)专家评审。民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地区进行评审,确定试点地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五、其他事项
(一)鼓励各省份自行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特别是社区养老服务业的要求,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和中央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各省份参照已开展试点工作地区的做法和经验,在本省份范围内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满足有需求的老年人在家和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让老年人享有幸福的晚年。
(二)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本地区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补助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安全使用。试点地区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地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把对试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送民政部、财政部。
附件:1.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地区基本情况表
2.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地区工作基础表
3.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地区工作计划表
4.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地区具体任务情况表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7日
附件下载:
1.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地区基本情况表.docx
2.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地区工作基础表.docx
3.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地区工作计划表.docx
4.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地区具体任务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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