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大奖实施管理办法 (2019版)

2019-10-17 1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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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工业是我们的立国之本”的要求,推进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建设工业强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表彰在坚持科学发展观、走新时期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代表我国工业发展方向、道路和精神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含科研院所,以下同)和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工业大奖”。中国工业大奖是我国工业领域最高奖项,包括“中国工业大奖”、“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和“中国工业大奖提名奖”。“中国工业大奖”授予代表我国工业发展最高水平,在自主创新、转型升级、两化深度融合、高技术产业、节能环保、填补国内外空白和替代进口等方面,以及彰显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发展民族品牌,增强综合国力,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工业企业和项目。“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授予在科技创新、转型升级、两化融合、经济效益、产品质量、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品牌战略、安全生产、社会责任、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生态文明、核心价值与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对行业、地区发展起到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和项目。“中国工业大奖提名奖”授予在行业和地区取得优异成绩,并通过培育有望达到表彰奖和大奖的工业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指导下,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工经联)组织相关全国性工业行业联合会(协会)、各省区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协会)(以下简称省区市工经联)及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树标杆,坚持科学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中国工业大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中国工业大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和中国工业大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奖办)。审定委由中国工经联、相关全国性工业行业联合会(协会)、省区市工经联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工作委由中国工经联、相关全国性工业行业联合会(协会)、省区市工经联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大奖办由中国工经联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定委为中国工业大奖最高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审定候选企业和项目等。工作委为中国工业大奖实施执行机构,负责修订《中国工业大奖实施管理办法》;组织中国工业大奖企业和项目的申报、资格审查、组建行业评审专家委员会、参与组织中国工业大奖的表彰和宣传工作。大奖办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企业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且中资拥有控股权。

(二)代表我国工业发展的方向、道路和精神,对增强综合国力、实现科学发展、实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具有转型升级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标准和自主知识产权,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自主创新能力居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四)质量、效益、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安全生产、标准化等主要指标居国内外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重视品牌建设,建立了完整的品牌管理体系。积极履行产品质量责任,诚信水平高。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行业、地区和企业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八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且中资拥有申报项目生产企业的控股权

(二)代表我国工业的发展方向、道路和精神,对增强综合国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对行业、地区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积极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技术创新性突出,填补国内空白,替代同类产品进口,拥有核心技术、标准和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

(四)质量、效益、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安全、标准化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及国际先进水平。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获奖企业标准:

(一)科技水平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自主创新能力达到国内领先及国际先进水平;依靠创新驱动,提升制造业转型升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及标准。

(二)经济效益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出口创汇、工业增加值率、资金投入产出率、品牌附加值、总资产贡献率等在国内同行业中领先

(三)能耗资源能源、原材料利用率高,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方面达到国内领先及国际先进水平。能耗水平达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四)环境保护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有效实施清洁生产,考核排污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申报前两年至发布前未受到各级各部门环境行政处罚。

(五)品牌战略坚持实施品牌战略,有完善的品牌战略管理体系,产品的品牌影响力、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高,市场竞争力强,有较高的品牌附加值。企业产品品牌在国内知名度高,并有较强的国际品牌竞争力。拥有优秀的企业品牌文化。

(六)产品质量拥有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和标准体系,主持或参与行业重大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产品和服务质量持续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十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申报前两年至发布前未出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

(七)安全生产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与国际接轨、具有中国特色、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类安全风险均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管理水平和主要业绩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应急管理体系完善,作业环境安全、舒适,拥有完善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申报前两年至发布前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八)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公益事业;遵守社会公德;以人为本,建立完善的职工劳动保障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诚信经营,积极履行产品质量责任,拥有问题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九)企业管理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系;具有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管理创新成果显著,宣贯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的管理体系与标准,在行业企业中有引领作用。

(十)人力资源实施人才发展战略,拥有一批高层次专业技术和高素质的企业管理创新人才;人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外同行业领先水平

(十一)企业文化重视企业文化,建设企业人本文化,具有规范的企业制度文化和优秀的企业团队。企业成长过程中涌现出典型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并发挥出带动、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条 获奖项目标准:

(一)科技水平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核心技术及标准;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技术创新性突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两化融合,显著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二)经济与社会效益对工业和国民经济发展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经济效益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国际影响力强;体现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对行业、地区和企业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质量水平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的质量控制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质量奖励,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同类先进水平。

(四)安全性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本质安全水平高;安全设施及措施有效,安全标准体系健全,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五)环境保护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有效实施清洁生产,考核排污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申报前两年至发布前未受到各级各部门环境行政处罚。

(六)能耗资源能源、原材料利用率高,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方面达到国内领先及国际先进水平。能耗水平达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中国工业大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均可自愿申报。相关全国性工业行业联合会(协会)、省区市工经联及大奖办为申报受理单位。申报单位认真填写中国工业大奖《企业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并与本单位相关的材料报送相关全国性工业行业联合会(协会)、所在省区市工经联或中国工经联(一式两份、附U盘)。企业所属行业尚未成立全国性工业行业联合会(协会)或所在地区尚未成立工经联的,可向大奖办申报。全国性工业行业联合会(协会)、省区市工经联及中国工经联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推荐,将推荐的企业和项目报送大奖办。

 

第十一条 行业评审大奖办组织建立“中国工业大奖行业专家评审组”,由申报受理单位推荐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的确定由系统随机产生。大奖办组织各行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综合评审组织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专家、学者、院士对通过行业评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 实地考察由大奖办组建调研组,对通过综合评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大奖办对通过综合评审的企业和项目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集体审定审定委对通过综合评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和项目。

 

第十六条 社会公示大奖办将审定委确定的拟获奖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结果上报公示期后,由审定委将拟获奖企业和项目名单及材料呈报国务院。

 

第十八条 发布表彰审定委将报国务院后产生的获奖企业和项目名单向社会发布,授予企业和项目“中国工业大奖”、“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和“中国工业大奖提名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奖杯(中国工业大奖、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 

 

第五章 表 彰

    第二十条 中国工业大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第一年主要工作:申报、评审、实地考核等;第二年主要工作:征求意见、审定、公示、上报、表彰、宣传等。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和项目使用中国工业大奖荣誉称号及标识进行宣传时,需注明获奖年份、届别。第二十二条 对已获奖的企业和项目,每四年复审一次。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中国工业大奖组织实施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

 

第二十四条 申报、推荐、评审、实地考察、公示、表彰等程序均不收取申报单位任何费用。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本届申报资格,随后五届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中国工业大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中国工业大奖实施人员必须遵守《中国工业大奖实施人员行为准则》。中国工经联与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如发现有违纪行为,可向大奖办举报。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相关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

二十七条 对违规收取费用的申报受理单位,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受理资格,并追究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获得称号的企业,若发生环保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安全事故等,视情节情况暂停或撤销该企业的中国工业大奖称号,自暂停或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工业大奖字样和标志。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工业大奖审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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