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和推荐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 2017-08-01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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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中小综合〔2017〕539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推荐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经信委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对推荐平台(含技术平台)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优先推荐省五星级平台,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于8月6日前将推荐文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2)、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报告(附件3)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报送到我委。
二、省属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请,并于8月6日前将申请报告(附件3)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报送到我委。
三、《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已将每三年复核一次修改为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已认定未满三年和通过复核未满三年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效期延续至三年期满,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纸质材料邮寄地址:江苏省经信委中小企业综合协调处(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
电子文档请发邮箱:jsjxwzxqy@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丁锅林,025-86637126。
附件: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