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以新基建推动释放数据价值 加快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

2020-04-14 10:51:00
工信部信息技术发展司一级巡视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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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5G、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数字新基建进度不断加快,数据量爆炸式增长,源源不断地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当前,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正在加速融合,极大释放了数据生产力和数据价值,有力支撑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后疫情时代,应进一步推动数字新基建创新发展,逐步完善数据治理规则体系,安全有序推动数据开发利用,做大做强数字经济。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数据成为新生产要素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正在加速融合。以原子为基因的实体经济向数字化发展。工业互联网为“原子”基因注入“比特”力量,推动制造业加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将工业经济过程在数字世界“再实现、再呈现”,实现物理世界与虚拟世界的“握手”,改变制造业生产方式、组织方式、商业模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力量。

以比特为基因的虚拟经济向制造业融合渗透。数据从产品交易、商业领域逐渐向生产制造流通延伸,用“比特”基因为“原子”赋能,一方面,制造业是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落地应用的重要领域,是新技术市场化、产业化的重要支撑;另一方面,消费端数据为制造业注入新活力,成为制造企业数据闭环反馈的关键环节。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是一体两面。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不是对立关系,随着双方交互日益深入、频繁、紧密,逐渐融合为一体,共同创造新的价值,数据突破有限自然资源供给对经济增长制约的可能,构建出数据驱动的开放生态和创新发展模式,将成为未来产业的发展方向。

数据在数字经济时代成为新的生产要素,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将带来数据这一生产要素的大幅增长。一方面工业数据促进数据资源富集,制造业数字化从设备设施、工业系统、工业软件采集、汇聚大量工业数据,并在虚拟世界描绘出制造产业的数字孪生,形成比消费领域更多、更复杂的数据资源,成为数字经济的能量来源,另一方面数据大范围流通带来创新价值,虚实经济融合能够打通物理的数据孤岛和虚拟的数据壁垒,实现全社会范围的数据流通、价值流动,产生新价值、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

推动数字新基建创新发展,充分释放数据价值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是一种新经济形态,需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来支撑。新基建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是一整套支撑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支撑体系,内涵非常丰富,既包括以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为代表的“硬实力”,也包括以数据、技术、知识、创新为代表的“软实力”。

当前,数据要素提升要素生产率、支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作用将越发凸显。但我们也认识到,由于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转化为新型生产力尚处于初级阶段,数据资源的应用方式、管理模式、组织机制、运营环境等生产关系的调整仍有待探索。

近年来,我国在政策制定和工程推进层面开展了大量工作,逐步形成数据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但相较于国际上较为成熟的数据治理体系仍存在不完善的问题。一方面,我国数据相关的政策文件多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为主,缺乏国家战略层次的数据法律与政策制度,客观上存在“政出多门、多头指挥”的情况,主管部门职权、监管对象、监管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等交错重叠,既不利于政府监管工作开展,也不利于产业和企业发展。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应标准形成数据本地化、跨境流动审查等框架性规则,但对于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范围界定等方面尚无明确界定,数据权属、数据交易市场准入、市场监管以及纠纷解决等机制尚未立法规定,不利于数据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机制不健全。在政府职能转变和产业转型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政府正在逐步从“政府信息公开”向“政府数据开放”探索前进,数据开放原则、数据开放平台、数据管理制度等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政府数据存在“数据孤岛”,各行业主管部门长期以来专注本行业内的数据管理,海量数据散落于众多机构和信息系统中,难以形成整体合力。疫情初期,相关数据分散在医疗、交通、通信、公安等多个领域,国家层面的多源数据整合和处理机制尚不完善,应急物资难以精准对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政府数据通常利用国家行政资源进行采集和整理,应属于国有资产,企业使用政府公开数据创造营收的使用方式、定价模式等也需要进一步探索。

数据产业支撑能力有待改善。虽然我国数据产业总体发展形势良好,正处于赋能实体产业的重要机遇期,但仍然存在一些数据资源的治理难题。一是核心技术创新不足,虽然局部技术已实现了单点突破,但系统性创新仍然缺乏,无法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产业竞争力薄弱。二是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数据不兼容、不通用等情况阻碍了数据共享和流通,难以发挥数据价值。三是企业数据管理能力不足,数据产权不明确,管理职责混乱,管理和使用流程不清晰,造成数据维护错误、数据重复、数据不一致等情况时有发生。四是第三方数据交易体系尚不健全,价值评估、定价标准、数据质量、信用机制有待完善,影响了数据要素的交易和流通。

个人信息保护落实尚需加强。网络互联互通、数据空前汇聚使得用户个人信息承受更大安全风险,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虽立法严格,但执行力度不足,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疫情初期,部分武汉返乡人员的名单,以及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住址、手机号、甚至车票航班等行踪轨迹信息在社交平台被大肆传播,造成返乡人员被误解和区别对待等恶劣影响。另外,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不明确,企业超范围收集和使用、过度分析用户个人数据的情形仍有发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持续高发,甚至形成个人信息盗卖、勒索诈骗等黑色产业,严重侵犯用户的隐私、影响用户权益。

加快推进我国数据治理体系建设

数字新基建最终将助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和壮大,我国正处在由“数据大国”向“数据强国”转变的关键机遇期,需要探索形成满足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市场生态等多方诉求的治理体系,安全有序地推动我国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流通共享,继续做大做强数字经济。

完善数据治理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数据确权、数据流通、分类分级等数据治理关键问题的基础研究,并借鉴欧美国家数据治理相关先行立法执法的经验和教训,加快推进我国数据保护、工业数据分级分类等相关方面的立法进程,完善我国数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和开放。加快推进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完善政府数据分类开放制度,形成跨机构、跨领域数据融合应用机制,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保护国家安全、公众权益的同时,方便企业依法依规获取和利用数据。

夯实数据资源应用基础。加快推进满足数据应用需求的网络基础设施构建,创新数据产品研发机制,面向产业发展短板,推动数据创新应用的攻关,打造全面的、完整的、一体化协同推进的数据产业链,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强大的产业支撑。

探索数据要素管理创新。编制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数据管理能力图谱和实施指南,开展企业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有效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探索建立第三方产业大数据交易中心,打造商业数据流通交易、公共数据与商业数据融合等枢纽桥梁,促进多源数据流通共享。

加强数据安全管控和防护。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数据安全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在前期、萌芽状态处置安全问题,防止事态进一步加剧,提升数据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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